关于第50740124号“幕辰MU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幕辰MUCHEN 50740124

阅读:74776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蔡银娜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40124号“幕辰MU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6496号“慕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83128号“慕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

  申请人:蔡银娜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40124号“幕辰MU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6496号“慕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83128号“慕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字形、含义、读音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慕辰”与引证商标一、二“慕辰”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用夹、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文具、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0740124号“幕辰MU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幕辰MUCHEN 507401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34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