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简全数字(北京)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无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27196号“One-Stop Den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10855号商标近、第493745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ONE-STOP DENTAL”商标作为独创词汇,在所指定的服务上,具有其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ONE-STOP DENTAL”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大的消费群体,并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可译为“一站式牙科”,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