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莆缘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慧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5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6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9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图形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都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划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