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花旗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12830号“花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296号“花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第5174466号“花旗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花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花旗果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色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