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44413号“富乐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9528号“富乐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0000227860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