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泰铭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5877号《关于第390128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4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5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598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但鉴于上述事实复审在二审诉讼中,故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9710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731、1737期),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