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4133号“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7459号“新华瀚品XIN HUA HAN PIN 華及图”商标、第39352967号“華及图”商标、第11814940号“华兴长泰 華及图”商标、第32219749号“華及图”商标、第6993311号“新華匯XINHUAHUI 華及图”商标、第6993328号“新華匯SUNWAWUI 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3、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该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華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中可独立识别部分“華及图”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