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4449号“十月稻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583813号“十月粮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已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故其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