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里奇波士服装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0439号“RICHBOSS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428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过质证程序,不应采信,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一直进行有效使用,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授权证明书、生产销售授权书、收款收据、产品出库单、产品销售发票、百货公司管理服务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其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多处缺陷,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均不能无法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广州里奇波士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息页面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及异议复审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3年8月21日第1372期《商标公告》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证明书、生产销售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收款收据内容为单方手写文字信息,其真实性不宜确认;提交的产品出库单系自制证据,且显示的牛皮商品不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范围之列;提交的管理服务费、广告费等发票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或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上述发票均为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向他人缴纳相关费用,而非被申请人的商业销售行为;提交的产品销售发票部分模糊不清,难以辨别,其中可识别的部分内容中显示的标识为“RICH BOSS”,与复审商标“RICHBOSSSPORT及图”不同,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