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龙城精锻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56443号“龙城 L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0212号“龙城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30242号“龍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5160793号“龍城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龙城”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龙城世家”、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龍誠”及引证商标三的文字识别部分“龍城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锻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合金;普通金属合金”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