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服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83161号“SOF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62495号“sof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00855号“SOF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