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ISONETTE PAZARLAMA ITHALAT IHRACAT VE TICARET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0469号“MAISON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46519号“牵线木偶”商标、第27199728号“牵线木偶”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