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61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4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70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116号“SUM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5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17876号“SPORTSTYLE S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