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47800号“HE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7614号“HERGEN”商标、第11662218号“HEGENE”商标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第48875024号“HEGEND”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