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51285号“叮当益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1069号“叮当医生”商标、第22455684号“叮当医生”商标、第48939979号“叮当氧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名下,转让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13日第1767期《商标公告》上,现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名义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