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识天下(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鸿尚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70577号“加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加封”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贮藏特点等,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