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93007号“惠泽大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惠泽大众及图 55293007

阅读:107648 2021-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城县六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93007号“惠泽大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6950A号“惠生大众HUSENG”商标、第28146084号“惠生大众”商标、第…

  申请人:南城县六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93007号“惠泽大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6950A号“惠生大众HUSENG”商标、第28146084号“惠生大众”商标、第46529068号“惠泽与众”商标、第20757124号“壮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55293007号“惠泽大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惠泽大众及图 552930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24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