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创财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30128号“金创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7053号“创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21837号“创云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13932号“创云动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147730、50147730A号“创云书园”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四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文字均为“创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开发票、财务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会计、网站流量优化、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