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37342号“FRO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2582号“FYO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74148号“FROT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7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消毒器、水过滤器等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