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斯利达防静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0483号“SUL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48377号“SUL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2248号“SANL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