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文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15375号“金悦大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4501、19391390、19391390A号“金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47443021号“悦大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85110号“金悦 真点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金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的显著文字“金悦”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饺子、谷类制品、面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蛋糕、年糕、面包、谷粉、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