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皮尔•卡丹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弟兴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2日对第5706785号“皮尔卡丹 PIERKAD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054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商标撤销公告期号为1755,公告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本案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