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佳域丰城装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1988号“佳域丰城JIA YU FE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589881号、第285067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表达的是“美好的地域丰润的城镇”,申请商标已经赋予了“丰城”其他含义,从整体上来看,消费者很难将其和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名称相关联,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范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丰城“虽为江西省宜春市下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佳域丰城”亦为申请人字号,整体不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前述地名,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