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3417号“苏菲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苏菲尔 7643417

阅读:93385 2021-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43417号“苏菲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887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43417号“苏菲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887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05月12日至2020年0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商品上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恳请商标局允许申请人阅卷并进行质证,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印制产品说明书的合同及发票;

  2、产品说明书;

  3、产品手册;

  4、定制型(高端)网站协议书、对应发票及网站页面截图;

  6、订货清单和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乐清市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于2009年0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03月06日。2011年8月15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20年05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测量仪器”部分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订货清单和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证据1-5中的产品说明书印制合同和发票、产品说明书、产品手册、网站定制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数显电测量仪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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