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7592号“海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9类商品上获得第8366541号“海固”商标的注册,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相同,足以使消费者或未成年人识别。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工厂形象角;“HiGo 海固及图”商标应用与实物照片;宣传展会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