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北斗时空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35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具有很高的创造性。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申请商标作为数据质量标准制定,数据质量评测、验证,数据质量技术研发等领域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具有一定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