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联亚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4633号“吉利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227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网站资料、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资料、申请人的销售和宣传资料、产品信息资料、商标信息资料、域名注册信息、媒体相关报道、产品包装设计图、申请人参与公益的资料、相关证书、相关药品审查进度查询表、相关临床应用资料、参会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