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好易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43274号“港味汇”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饺子等有关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理应获得注册。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意式细面条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风味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