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43274号“港味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港味汇 53143274

阅读:121396 2021-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好易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43274号“港味汇”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培根等有关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理应获得注册。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

  申请人:深圳市好易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43274号“港味汇”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培根等有关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理应获得注册。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血肠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风味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3143274号“港味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港味汇 531432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1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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