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74382号“海问律师事务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公众误认。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在4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商标信息、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法律服务等服务上,尚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