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德电动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88421号“RADRU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08832号商标、第185183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将协商引证商标二的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网络查询资料、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资料及其网站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