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08842号“盆栽宝宝 Pl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盆栽宝宝 Plant及图 44408842

阅读:101392 2021-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8842号“盆栽宝宝 Pl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07644号商标、第313541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经我局复审决定予…

  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08842号“盆栽宝宝 Pl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07644号商标、第313541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42699号商标、第161711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9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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