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曼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环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98075号“CAYMAN REFERENCE MATER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为臆造词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应机械的翻译为“鳄鱼参考材料”,申请商标并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报道、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AYMAN REFERENCE MATERIALS”构成,可译为“短吻鳄、开曼:参考资料、标准物质”,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