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ILINVES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4726号“Crimson Hotels and Res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20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及官网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