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方木中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12778号“方木古着FMVI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7496973号“方木装饰HE WOOD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92187号“方木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84991号“方木匠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从商标含义、读音、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汉字“方”字为规范性汉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方”字经一定设计,与标准笔划略有差异,但其艺术化书写方式尚不致于对公众正确书写汉字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