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昂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超志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2日对第14786208号“OROB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20日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