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99477号“远洋里 CITYLA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远洋里 CITYLANE 45399477

阅读:52396 2021-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99477号“远洋里 CITYL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652号“城市在线 CITY 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99477号“远洋里 CITYL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6652号“城市在线 CITY 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12768号“CITY 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3665号“CITY 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22757号“城市在线 CITY 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复印件):宣传单、宣传画、官网信息、公众号信息、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21、172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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