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82453号“鳄鱼男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鳄鱼男神 38982453

阅读:96432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永吉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3日对第38982453号“鳄鱼男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鳄鱼恤”、“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等鳄鱼系列商标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也是在中国已经使用的具有一定…

  申请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永吉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3日对第38982453号“鳄鱼男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鳄鱼恤”、“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等鳄鱼系列商标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也是在中国已经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52764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第3952765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第3952766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第3952767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第29397959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第29397960号“鳄鱼恤CROCODILE及图”商标、第6444483号“鳄宝宝”商标、第904533号“鱷魚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多达361件商标,已超出实际使用的目的,且绝大多数商标均为恶意抢注申请人鳄鱼系列商标,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相关宣传报道;所获荣誉;销售、使用材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牙膏、芳香剂(香精油)、剃须皂、清洁制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2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类沐浴液、香精油、香水、牙膏、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四百件商标,其中“鳄乐么”、“鳄奈尔”、“鳄鱼王子”、“鳄鱼宝贝”、“鳄鱼卡尼”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面奶、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水、化妆品、牙膏、芳香剂(香精油)、剃须皂、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沐浴液、香精油、香水、牙膏、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鳄鱼男神”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鳄鱼恤”、“鳄宝宝”、“鱷魚仔”及鳄鱼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四百件商标,其中“鳄乐么”、“鳄奈尔”、“鳄鱼王子”、“鳄鱼宝贝”、“鳄鱼卡尼”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对上述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与他人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8982453号“鳄鱼男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鳄鱼男神 389824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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