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尔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1646号“AIRO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6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假牙、电疗器械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助听器、奶瓶、避孕套、假肢、矫形带、缝合材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体育训练器械、肺活量计(医疗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助听器、奶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