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967382号“999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联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451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6354号商标、第23888410号商标、第22374702号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三九大事记、申请人子公司信息、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所获荣誉证书、部分广告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PR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PRO”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化学制剂、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