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03295号“超声派 SOUNDPI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超声派 SOUNDPIE及图 11703295

阅读:135393 2021-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新达 申请人因第11703295号“超声派 SOUND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057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新达

  

  申请人因第11703295号“超声派 SOUND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057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近期走访了各大电脑城和电子产品卖场等,均未发现冠以复审商标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故申请人推断,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1.被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广州市跃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产品照片;

  3.卓越亚马逊平台相关订单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28日第1409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4年5月27日。2019年10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3为可修改的网络证据,未经公证难以确定其真实性,未体现相关商标使用人信息,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商品进行了销售,且所显示的商品为“音频线”、“数据线”、“耳机”等与复审商品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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