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ACY DISTRIBUTIO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1089号“ANSWER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1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27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NSWER RACING”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ANSWER”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力量型体育活动的运动护目镜、力量型体育活动用防护眼镜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穿戴品,即力量性运动用头盔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护穿戴品,即力量性运动用头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于力量型体育活动的运动护目镜、力量型体育活动用防护眼镜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