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03082号“荣耀出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荣耀出国 17703082

阅读:140254 2021-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婧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荣耀出国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03082号“荣耀出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51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婧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荣耀出国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03082号“荣耀出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551号决定,于2020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没有使用复审商标,也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使用复审商标,且在撤三阶段已经提交了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2、培训现场图片;3、撤三阶段提交的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与留学相关的咨询、培训”,不能证明在全部服务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0月6日止。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含有教育咨询项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另提供了在教育辅助服务上的发票,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教育辅助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教育辅助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较高重合度、关联度,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上的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培训、教学、教育考核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教学、教育考核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7703082号“荣耀出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荣耀出国 177030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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