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40389号“上证云 SSE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10805015号“上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9123号“S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