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瑶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志海
申请人因第12981357号“SANYZHO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841号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0000277471号《关于第12981357号“SANYZHO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27日第1737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