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大方向物流产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38771号“大方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1513号“心方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47998号“方向在线 汽车服务会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文字“方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