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川君美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权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80711号“怀远观光夜市HUAI YUAN NIGHT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性,整体已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资料、协议、合同、发票、荣誉资料、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怀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