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64206号“群小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4861号“群 群导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上海云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13日经市场监管局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上海云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