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微微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9735号“PALOQUE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拟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7870号“PALOQUE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21561号“PALOQUE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人造乳房”商品上已被准予注册,故其在该项商品上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性玩具;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人造乳房;外科用人造皮肤;人造颚;振动按摩器;子宫帽;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造乳房”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振动按摩器;性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