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桔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57732号“李东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3134号决定,于2020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7157732号第44类“李东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7157732号第44类“李东田”商标,原第171577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如被撤销,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鉴于本案被申请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是否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时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美容院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